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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代中期,鹽場因勞動力過剩而出現的餘鹽成為困擾地方鹽業管理的難題。問題的根源則出在開中法和鹽場這對矛盾關係上。

明代食鹽專賣制度下管理鹽業生產的基層管理機構稱為鹽場。鹽場中的生產者即為灶戶,大明王朝透過鹽場對灶戶實施管制。鹽場每年的場課額(鹽產量)是由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監察御史陳宗禮奏準的“計丁辦課”法來確定,並刊於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的《諸司職掌》中。鹽場的產量並非根據勞動力來衡定的,而是要綜合鹽的需求量,這是由明朝的開中法決定的。

開中法即大明王朝為籌備邊儲,用官府控制的“官鹽”將內地所產的糧餉與邊軍所需的軍餉聯結起來,“招商輸邊而與之鹽”。商人把糧餉運到邊境,官府根據商人所運糧食的多少給予相應數量的鹽引,商人憑此鹽引赴指定的鹽場支鹽,並運到指定的地區銷售。明初開中法之下的鹽業產銷,就是朝廷用一種管制物資的經營權來換取邊餉物資的有效供應。

兩廣地區的開中最早是在洪武八年(1375年),廣東鹽經奏準於廣西開中。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由於湖南長沙等地缺鹽,加上“廣東積鹽實多,而廣西新立衛所,軍糧未敷”,“若將廣東之鹽運至廣西召商中納,可給軍食”,廣東鹽遂議於湖廣開中。此時,開中商人的支鹽地點並非鹽場,據稱“令廣東布政司運鹽至梧州,命廣西官員於梧州接運,至桂林召商中納”。也就是說,從廣東鹽場到梧州這一段的鹽貨運送是由廣東布政司負責,而實際上,在明初的賦役解運體制下,運司並無運本,運送鹽貨主要仍是依賴灶戶。洪武三十年(1397年),由於運送梧州的鹽大量缺額,朝廷又在梧州、桂林之外,廣東自貯鹽三分之一,“召募商人於廣西乏糧衛所照例奈米,自赴廣東支鹽”,這一部分鹽於江西南安等地發賣。商人支鹽的地點也非鹽場,而是位於省城的廣州倉。

陽江是廣東主要鹽場之一,有鹽場雙恩、鹹水二場。雙恩場灶戶一千二百七十三戶,灶丁二千七百七十三丁……鹹水場灶戶一百八十九戶,灶丁三百三十七丁。前面已經說了鹽場不是生產不出足夠的鹽,相反還有巨量的餘鹽售不出去,目前廣西缺鹽,而鹽場多餘鹽,鹽場的鹽既然是為供應開中的,那麼餘鹽的出現就會給開中法帶來困擾。在開中法的制度邏輯裡,朝廷並不希望鹽場產鹽量的增加。因為開中法在於籌措軍餉,開中的數量以及預定籌集的糧草數量並無一定標準,是要取決於當時所需的米糧數量。如何消耗餘鹽的問題最初是拋給地方官府。

鹽場起初想透過盡買餘鹽用以補充官鹽。如景泰五年(1454年),朝廷曾“令廣東鹽課司,灶丁有私煎餘鹽者,送本司,每引官給米四鬥”。但天順、成化年間,“明朝廷因財力有限,無法再收買餘鹽”,導致私鹽盛行。這種情況與商人對於開中納糧的熱情不斷低落,由此導致廣西地方官府財政經常帑藏殫虛有關。開中不前進而導致官鹽壅滯難銷,巡撫葉盛稱:廣東“客商中到引鹽,堆積數多,難以發賣,動經歲月,虧費財本。因此不顧身家,故違禁例,夤夜馱載,北過南雄梅嶺,西過梧州發賣,加倍取利”。私鹽盛行的直接後果就是開中法的敗壞和兩廣軍事財政危機的出現。

景泰年間,廣西大藤峽地區發生瑤亂,地方軍餉再次告急。瑤亂愈演愈烈,據稱到天順初,“兩廣用兵”,“時州縣殘破,帑藏殫虛”。為處理廣西的地方動亂,朝廷設立兩廣總督,並逐漸從臨時性變成常設官職,將兩廣軍政歸於一處。

天順二年(1458年),兩廣巡撫葉盛。剿平動亂需要大筆軍餉,發現巡捕人員竟有勒索客商情節:“如近日事發奸貪暴橫軍民丘瑜、李逵等,每鹽一引索銀四分,公然賣放越過南安地方。”這使葉盛產生了將原海北、兩淮的鹽銷區變成運銷廣東鹽,將客商原本的賄賂行為制度化、合法化的想法。葉盛題請令見在支鹽客商人等,今後支出官鹽有願裝往江西南安、贛州並廣西梧州等府地方發賣者,先將鹽數備開,狀赴布政司報名,每鹽一引定於沿河缺糧倉分奈米若干,取獲實收至日,布政司給與印信文憑付照,聽其過境發賣。

這雖是權宜之策,但到天順五年(1461年),葉盛又以“海北地方連年不寧,江西南贛二府去淮洩遠”為由,請準廣東鹽願裝往梧州發賣,“每引定於梧州府倉迦納米二斗”,往江西南、贛二府“每引於南雄府倉迦納米一斗”,“以助軍餉”。按照後任巡撫陳金的說法,“商人支領官鹽有限,收買私鹽數多,私鹽之利遠過官鹽數倍”。地方大員深知當時鹽業開中的漏洞,雖“知商販私鹽數多”,但強調“勢難盡革,法難盡行”,實際上更可能是出於“地方連年用兵,錢糧無從出辦”,而私鹽問題正好可以轉化來補充軍餉。把軍餉與餘鹽的問題結合起來解決是明中期兩廣政府的創見。

成化初,都御史韓雍又奏準於肇慶、梧州、清遠、南雄等地設立抽鹽廠,對過往鹽商“每官鹽一引抽銀五分,許帶餘鹽四引,每引抽銀一錢”,“名為便宜鹽利銀”,以備軍餉。兩廣巡撫葉盛從制度上確認了銷鹽市場,而韓雍則進一步將餘鹽納入抽銀行列,拓展了合法銷鹽量。韓雍還將收米改為納銀,據說是“見得收積米多”。

既然目前朝廷已經放開了鹽引,可以出銀購買,那麼就沒有必要自己去搞私鹽,可是成本太大了,章子俊縱有家財也經不起折騰,比如說,要弄到一鹽引,就要花費五石糧去換,換好後朝廷還要每引抽銀一錢。先說五石糧就是六百斤,此時的糧價是四到六錢銀子上下,那麼取箇中間值算五錢銀換一石糧,六百斤糧食換算成銀子大約是三兩銀子。一引鹽是二百斤,也就是說二百斤鹽等於三兩銀子,最加上官府抽取一錢銀,從鹽場運往梧州的抽鹽廠人工費、中轉運費五錢銀,從梧州發散到各地的馱運費,船運費,搬運費等,地方抽稅又是一錢銀,加起來大約二兩銀左右,商人的利潤加個百分之三十的話,那麼二百斤鹽合計是五點四五銀。再來換算一下一斤鹽大約是三錢不到一點,二錢七分左右。在這中間不能有損耗,不能有額外的開支,也不能有各地方巡檢司的剋扣等,那麼咱們再來核算一下豬肉價是每斤二十五銅錢左右,銅錢在明代穿成串,一般每串一千文銅錢,叫做一貫合一兩銀。也就是說一斤豬肉等於二分五毫銀,按一錢銀等於一百枚銅錢計,可買四斤豬肉。可想而知在明朝為何一斤鹽要二錢七分左右吧。

從鹽場到百姓手中,中間環節實在是太多太多了,就因為一箇中開法,弄的鹽價過高,而不是產不出鹽,還有就是大量餘鹽變成私鹽。所以從成化朝起,不得不改良中開法,到目前為止,用銀代糧換鹽引的做法興起。這樣也擋不住鹽價過高,加上靖江王府壟斷了鹽的零售價,廣西的鹽已經飆升到一斤鹽一兩銀的地步,百姓只能造反了。

為了降低食鹽運輸成本,總督都御史秦紘許帶餘鹽四引增加到六引,“仍照前例抽收”,“此外又有餘鹽,準令自首,每引納銀二錢”。“自首”鹽斤的許可,意味著地方鹽政對餘鹽已經極為寬鬆,商人只要願意納銀便無私鹽之憂。這樣做的好處是原來只能購買到一引鹽或是二引鹽,運輸成本一樣需要開支,現在放寬可以購買六引鹽,如果同樣是裝船運輸的話,運二引鹽的成本跟運六引鹽的成本多不了多少。另外還公開上報私鹽,只要再多付一引一錢的費用,私鹽立馬可變成合法的官鹽。就等於是只要付銀,想運多少鹽即可。

等於是把鹽引放開了,鹽引只不過是表面上做個統計,不違反先皇定下的祖制,其實質還是解決不了鹽價過高的現狀。關鍵是從鹽場出來的鹽就要三兩銀,而鹽工得到的鹽銀實際只有一引兩分銀,經朝廷官府一轉手變成了三兩銀,除了交付國庫外,地方上還是得到了大頭,這些鹽銀開支早就分的乾乾淨淨,這也是無奈,朝廷為了理順鹽從製鹽到食用者之手,建立了一個獨立的官場體制,一方提督主持各地鹽政外,還有監察使,巡鹽使,鹽政司還新立了一個官職“鹽法道”,這說明了巡鹽官員經常外出,而巡撫又不能承擔責任,這也是為什麼要設立鹽法路的緣故。鹽法道是監察使的副官兼輔佐,他的職責就是上、下、。其次,鹽法道是由監察使統轄。明朝時,三司都要受巡察使的管轄,巡鹽御史的官職也改為“按鹽”,鹽法道都是隸屬於官府的,所以巡鹽官和鹽法道之間,便有了節制和被節制的關係。

鹽法道是各地藩鎮的外事,而巡鹽則是都察司的內務,這兩個人都是外地來的,鹽法道雖然名義上是“節度”,但並不是真正的“統轄”。從這一方面來看,鹽法道在某種程度上是約束了巡鹽的,這種影響在明代後期更加突出。明廷讓鹽法道勘合這件事情,說明鹽法道和巡鹽官員之間,並不是絕對的上下級,明廷對這兩個地方的鹽務,也有制衡和監督的作用。一般說來,兩淮、兩浙、長蘆、河東的鹽法道地位僅在巡鹽御史之下,鹽法道雖然歸巡鹽官員控制,但彼此之間卻互不隸屬,自成一體,監察官有空缺,鹽法道暫時代理巡鹽御史,與鹽法道並列“院道”,“鹽院”和“鹽法道”,都是以“鹽法道官”、“督察司”的名義。所以說明朝的許多官制就是這樣擰巴。

說了這麼多隻是說明一點,大圩鹽道衙門主事的馬玠就屬於鹽法道衙門,巡鹽御史也沒有辦法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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