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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地褚桂平不能滿足望春樓的老鴇了,嫌名聲不好,卻勾搭了城外張子安之妻吳氏,這吳氏已育一兒一女,正時虎狼之年,起因是吳氏喜好男女之事,可是在這樣一個年代,作為一個女人有這樣的喜好,就是招千人罵萬人錘的節奏,這名聲可是讓人活下去的條件,要是名聲壞了,在這個世道上可無法成活,男人還好說些,最多好色而已,況且是女人不行,就這樣把張子安給弄壞了,張子安是商人,因受不了在家被吳氏的無限止求索,常常已經商進貨為名外出。實質是躲避吳氏的索要。

其實吳氏有病了,要是放在五百年後,上醫院查一查就能醫治,這種病大都是內分泌失調引起的,其致病原因除了內分泌失調外,還有可能是大腦皮質興奮作用增強、抑制作用減退引起的,如狂躁性精神病、更年期精神病等。

可是在古代卻不知啊,得了這種病的女子,也只能強忍著不讓外人知道,更別說找郎中來診治了。

這種病就是興奮出現過多、過快、過劇,天天交合也不滿足,張子安的苦惱不比吳氏少多少,甚至無論白天還是晚上,一天數次的交合還不能滿足吳氏。如若不進行便覺十分痛苦,呈現為一種強迫性的需要者,後世稱為“性慾亢進”,又叫“性慾過盛”、在古代稱做“花痴”、“花邪”、“花旋風”。嚴重時不考慮周圍環境約束而尋找刺激,不能自我控制,甚至近乎發狂,不擇物件,不擇時間,不擇地點。性慾亢進的女性,大多是體質較為強壯,或者屬於陰虛體質者。

張子安也知道可能是吳氏得了什麼病,在外做生意之時也偷偷尋訪各種“名醫”,詢問過女子性慾變強的原因,如果碰到無良郎中,話裡話外無不透出輕薄之意,難得有點名氣的老醫也只是在理解上有偏差,因為在古代,用什麼藥能讓性慾變強的有不少,反之卻沒有。

所配藥石都是一些治心中驚悸,心中煩悶,頭面熱,精神不守,頭暈目眩,安神定志,暮瘥朝發狂眩等藥方,這些藥方都是按照《千金方》內所得。

可是都不針對吳氏的病情,那個散花去癲湯要再過百年後,散花去癲湯是清朝《石室秘錄》卷三中才有,主治婦人花癲,忽然癲癇,見男子則抱住不放,此乃思慕男子不可得,忽然病如暴風疾雨,罔識羞恥,見男子則以為情人,此肝木枯槁,內火燔甚,脈弦出寸口。所組藥石加減為柴胡五錢、白芍七錢、當歸五錢、炒梔子三錢、甘草一錢、茯神三錢、菖蒲一錢、麥冬五錢、元參三錢、白芥子三錢。

自從有了此方後,不知有多少婦人得愈,曾有人記載水煎服。如不肯服,用人灌之,彼必罵詈不休,久之人倦欲臥,臥後醒來,自家羞恥,緊閉房門者三日,少少與之飲食,自愈。一劑後不必更與之藥也。

其實吳氏的病情還算是輕微,還沒有遠遠到發狂瘋癲的地步。就是這麼一點點內分泌失調而引起的慾望,也足夠招風引蝶,紅杏出牆。

世事往往有許多的巧合,也往往有些不公平,正因為吳氏得此病,人到中年長得還跟少女似的,前凸後翹,纖纖細腰,風擺楊柳,眉目含情,就連家中的公雞看了也會追上去嘬一口,巧合的是某日褚桂平帶著二名白役在城外九天玄女廟巡視,往往這種廟宇之地也是是非之所,各種小商小販的聚集之地,做的生意都是前來進香的香客,就說這個鄆城的九天玄女廟,建於何時,已無從考查,最興盛時佔地四十餘畝,前有戲樓、鐘樓、山門,中有玄女殿、九女殿,後有祖師殿、玉皇閣,規模宏大,香火極盛。廟內有一眼非常奇特的井,每個角的井水都各不相同,分為鹹甜苦澀四種味道,可以醫治不同的疾病。因為井特別大,當地人叫它“半畝井”。

正因為吳氏有別於常人的慾望,就想著去玄女廟求一碗井水來壓制這種見不得人難言苦澀。這一日帶著丫鬟和廚娘,牽著小兒,就這樣在老天的無形幫助下,褚桂平跟吳氏相遇了,四目相視間,雙方都看到了對方眼中的火花,什麼叫做一見鍾情,哪怕是吳氏手中正牽著一個五歲大的兒,也擋不住褚桂平眼中似火一樣的深情。

對吳氏來說,從未見過像褚桂平這樣長的儀表堂堂白淨的男子,反過來褚桂平也沒見過吳氏這種妖嬈風情美貌似水的這種女子,而這女子眼中直勾勾地看著自己,所折射出來的眼光中曾在跟老鴇情到深處帶著那種女人到了最後的神態。就一眼讓雙方引向了全身的快感,褚桂平感覺一股溼粘後,尷尬地一路小跑尋找無人處。等回過頭來再尋時,卻怎麼也找不見美人了。

此時的吳氏也早就春水氾濫,戲也不看了,神水也不求了,玄女也不拜了,無比羞澀地趕緊回家。

有了這麼一次神奇的經歷後,褚桂平哪能放過,利用自己是衙役的優勢,很快就把吳氏打聽的清清楚楚。

隨後褚桂平就跟吳氏勾搭上了,這種勾搭不需要過程,也不需要誰勾引誰你情我願,就像是兩塊磁鐵,更像是早就認識的老相好一般,雙方就像是火山爆發,看對方什麼都是優點,時日不出數月,就被好事者說給了在外經商的張子安知道了,這個張子安聽說後,出乎意料地冷靜,因為自己滿足不了吳氏的需求,心裡早就有所準備,一點也不感到意外。

張子安的冷靜是有原因的,雖然痛恨吳氏紅杏出牆是早晚的事,卻對吳氏留有一點情份,到底是結髮妻子,這些年來一直在盤算著,萬一吳氏出軌後怎樣收場。這裡就要說一說明朝對待這種事的官府處理法,就是“捉姦法”,這個“捉姦法”不是最終的配罰法,這樣的“捉姦法”歷朝歷代早就有了,往遠了說自唐宋開始就已經很全面地制定出來了,《唐律疏議》卷二十六《雜律》規定:通姦之人,要被判勞改一年半,如果通姦者有丈夫,時間將延長到二年。丈夫不得私自對出軌的妻子和綠自己的男人做什麼。看看古代的律法換很全面的,不過,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唐宋的自衛法還是給了苦主們一個報仇雪恨的機會。《唐律疏議·賊盜》中規定:凡事半夜進入主人家中的人,無論是否有歹意,只要未經主人允許,主人有權將其殺死。這裡的未經允許,自然包括進自己家門與自己老婆通姦的那個人。嘿嘿,是不是很人性化。

男人可以在外面“朝三暮四,花天酒地”,甚至夜不歸宿,而女人就只能“大門不出,二門不邁”,遵守三從四德,所以古人對自己老婆的忠貞看得特別重要,由此為了避免老婆出軌,給自己戴綠帽,想出了各種辦法。

到了大宋時期,基本沿襲唐朝的司法,《宋刑統》明確地指出:“若姦夫入人家行奸,家主‘登時許殺’”。這個可以堪稱是最早的明文“捉姦法”了。不過這裡也指出了唐宋的苦主捉姦有個非常致命的弱點,只能在苦主家中,要是半途逃走出了家門,卻無能為力,而且對紅杏出牆的妻子丈夫束手無策。如果在外面,丈夫碰到了姦夫是不能殺的,只能透過上訴的手段判姦夫淫 婦一年半和兩年的有期徒刑。不過考慮到唐宋時期“大赦天下”的頻率是平均每三年左右一次,所以或許唐宋時代是古代苦主們最苦逼的一個時期了。但總的來說,讓你“出人命”還是很有可能的。

而且古代法律都把出軌行為規定為犯罪,出軌又稱為“和姦”。最早關於出軌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出軌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到了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出軌男女。

元代的法律明文規定,丈夫在抓捕出軌的妻子與姦夫時,只要對方拘捕便有權將其當場格殺而自己無罪。值得一提的是,丈夫如果不殺妻子只殺姦夫,或者只殺妻子不殺姦夫,那麼官府反而會脫下他的褲子打板子。某種程度來說,元代司法對小家庭的維護是最積極的,沒有之一。

現在來說說到了明朝時,在元代的基礎上發展了這條“捉姦法”法律。不僅僅是丈夫本人,丈夫的家屬也有權殺死姦夫淫  婦。而且,家屬有權殺死姦夫後,將出軌的媳婦賣掉。雖然看上去十分痛快,但也給了婆家一個合法拐賣婦女的權力。就是說靠著這條律法,婆家用此專賣媳婦生財,賣掉一個最娶一個,接著再賣,畢竟彼時沒有攝像機,所謂姦夫淫 婦全憑在場之人的口供。如果婆家缺錢了,以通姦罪名將女方賣掉完全有可能。

這就難怪當初章子俊府中的那些通房丫鬟馨兒,荷香,雪柳,瓶兒,玉兒最怕被東家賣掉,死活都要留在章府,給一個名分後就是最大的夢想。

總之,歷朝歷代都有讓姦情出人命的辦法。各種私底下的私刑,比如浸豬籠更是比比皆是。在古代想要有婚外情,就要做好出人命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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