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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巡按御史,每到一個地方首先是暗訪,不驚動當地官府時檢視民情,卻發現在揚州的許多貓膩,首先是鹽價,揚州的官鹽很貴,一斤官鹽價格在120文錢左右,可是京城的鹽價只要70文左右,這就怪了,京城的鹽就是透過漕運而來,應該反過來才是。事出反常必有妖,總不能揚州府貼銀子賣鹽運往京城吧?沒聽說過戶部撥銀給揚州府補鹽的差價。

章子俊想不明白,想問問陶魯,可奇怪的是老狐狸陶魯含糊其詞,後然乾脆躲了,後然在御史胡靖口中得知,此事跟總督漕運兼巡撫的劉文相關,而劉文的後臺是劉翊,胡靖也是無奈地說道:“此事早就有所耳聞,為了穩定京城鹽價,用揚州北上的糧價補償官鹽差價。”

這就是說提高糧價來補償鹽價,中間的操作就是總督漕運劉文而為,也是得到內閣默許的,章子俊聽後直怕大腿,連呼高,高,真高明。

難怪京城糧價居高不下,天災後已經幾年了,還是鬧饑荒,原來源頭在這裡。

每一個朝中大佬,都有自己的小圈子,在這個小圈子裡要有自己的“自留地”,這塊“自留地”就要有摟錢的渠道,提供源源不斷的銀子供上下打點辦事用。

比如王家的商貿其後臺就是都督僉事徐恭的關照,而徐恭的後臺還有浚國公陳懋頂著,每年王家的一部份銀錢源源不斷地輸送給徐恭用來“打點”各方的利益,換取官府的便利。

總督漕運劉文也是利用手中的便利,用鹽及糧食的差價套取利益,為朝堂上的劉翊鋪平道路,劉文的外甥在揚州開有江南商行,經營的就是鹽、大米、茶葉、絲綢靠著劉文的漕運,把貨運往揚州,把鹽高價賣出,這其中又能大賺一筆。

像這樣的“自留地”已經成為了慣例,比如首輔萬安在各地的規模比之總督漕運劉文的大,更加直接,投靠萬安的地方官員更多,而劉吉劉棉花在老家自成一套,表面上做的不那麼顯眼,對於這樣的狀況,難怪陶魯會躲開,如果要查下去,全是爛泥深陷其中。

那麼揚州知府、鹽道衙門往下兩淮都轉運使司、八大巡鹽御史衙門、下轄11個巡檢司:白塔河巡檢司、安東壩巡檢司、西場巡檢司、西溪巡檢司、安豐巡檢司、海安巡檢司、掘港巡檢司、石港巡檢司、廟灣巡檢司、長樂巡檢司、臨興巡檢司。

這些部門各自也有“自留地”,一樣有摟錢的渠道法子,這就是一個巨大的利益鏈條,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朝中自有一些得不到其中好處的官員,從成化六年開始不斷上奏其中之弊,其中兵部尚書白圭等上言:陝西屢遭寇掠,加以官府酷虐,百姓輾轉流徙,困苦之極,倘不加賑恤,恐民飢盜起。況四川、兩廣之亂未息,福建、浙江病役流行,四方災異頻發,荊襄流民動以數十萬計,衣食所迫,奸盜由之,不可不防。乞命兩京賢能大臣循行天下,考核政事得失,黜罷不才官吏,詢究軍民利病,切斷官吏利益,罷害興利。

看看,大家不是不明白,想要去改變,首先在朝堂之上,當初朱見深得奏後也遂命刑部左侍郎曾翬往浙江,戶部左侍郎原傑往河南,右副都御史滕昭往福建,南京右僉都御史吳琛往四川,南京大理寺卿夏時正往江西,大理寺少卿宋旻往大名等府,待秋成無事之後回京具奏。南北直隸、陝西、山西、山東、湖廣、荊襄、兩廣、貴州俱有巡撫都御史,而云南多系土官,均不必遣使。

這種不痛不癢的遣使根本就是做做樣子,事情到了現在,已經成為了固定慣例,考核政事得失,黜罷不才官吏,誰去做這樣的惡人,弄不好誰碰誰死。

明朝在建國之初,就設立了特殊戶籍——灶籍,灶戶是一個特殊群體。

由於灶戶身份的特殊性,在不同時期,灶戶的生存狀態呈現出不同的變化。明初,兩淮灶戶在明政府的嚴密控制下,於鹽場中進行強制性勞役,活動範圍受到嚴格限制,社會地位低下,收入微薄,生存狀態艱辛窘迫。

明中期後,由於收入水平急劇惡化、有司不斷勾擾、鹽場秩序陷入混亂、大量灶戶失去生產資料等原因,兩淮灶戶的生存狀態進一步惡化。大量灶戶為了生存不得不選擇逃亡或私煎私販,從而導致兩淮私鹽氾濫,鹽課徵收困難,進而影響朝廷財政收入。迫於壓力,朝廷不得不採取措施以圖緩解鹽政危機,但收效甚微。這一時期隨著明代社會經濟的發展,賦役折銀成為趨勢,加之灶戶的逃亡與私販成風,朝廷在壓力下最終進行鹽政變革,不斷調整餘鹽政策,最終在萬曆末實現兩淮灶課改折。

現在是成化年間,正是大批灶戶逃亡或私煎私販成風,每一個“小團體”後面就是一位朝廷大佬,這些各級官員把持各自的“要道”從中盤剝,把生產第一線的灶戶們弄的無利可圖,連生存成了問題。

成化年間私鹽盛行,那麼灶戶為什麼會賺不到銀呢?雖然自明洪武年間開始,就沿襲元制,奉行“買補餘鹽”之制,即完成製鹽正課以外,多產的“餘鹽”也會由官方用相應的生活物資來交換。

但隨著“佔窩”現象的日益盛行,商人在購買高價“存積鹽”之下,其售賣的價格自然也不會低,所以民間的食鹽價格自然也就有了相應的提升,那麼也就相當於這些“灶戶”手中的“餘鹽”是有機會賣出更高的價格才對。

並且,明朝鹽場也並非一個,乃是分佈在全國各地,故而也就有相當一部分身處偏遠地區的“灶戶”憑藉著“天高皇帝遠”的優勢將餘鹽私賣給鹽販或者鹽梟。然後這些鹽販再假冒官印售賣。這種鹽便是“私鹽”。

官鹽賣不出去,百姓明顯更青睞於價格更為低廉的“私鹽”,即便朝廷一再增強對私鹽的打擊力度,但終究無濟於事,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明朝鹽政體系也不是沒有改過,還拿明仁宗朱高熾的那個例子來講吧,降低了“官鹽”的價格,之後到了明代宗朱祁鈺執政時期,還曾將“存積增至六分”,顧名思義,就是調整了“常股鹽”跟“存積鹽”的比例。 。

從明太祖朱元璋執政初期,“即立鹽法,置局設官,令商人販鬻”,制定了一系列的食鹽專營舉措。但問題是明朝的食鹽“開中法”規定,食鹽“八分給守支商,曰常股,二分收貯於官,曰存積,遇邊警,始召商中納”,也就是說,明初鹽場的鹽會有80%作為提供給商賈交易的鹽,同時還會有20%用作於官方戰略儲備。

顧名思義,就是由官方掌管,專門用來跟商人交換軍需物資的鹽,所以,受“倉儲”成本等諸多因素的限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常股者價輕,中存積者價重”,也就是“存積鹽”的價格要更高一點。

按常理來講,商人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勢必會選擇價格相對優惠的“常股鹽”,然後將其流入市場,這個沒錯吧?可事實上,卻儼然是呈現出一種商賈“爭趨存積”的現象。

其原因就正是因為普通商戶用鹽引兌換“常股鹽”所需要的時間太久了,甚至還有“祖孫相代不得者”,明擺著就是有特權階層從中作梗,憑藉“特權”插隊,也就是所謂的“佔窩”現象。刻意營造出一種“常股鹽”滯銷的現象。然後這些特權階層再透過向統治者奏討“殘鹽”的形式獲得鹽引,繼而高價出售給商人,“賣窩罔利”。如此一來,普通商戶苦等多年,卻求而不得。那麼苦求“常股鹽”而不得的商人除了兌換價格更高的“存積鹽”以及購買特權階層手中的“常股鹽”鹽引以外,又還有什麼辦法呢?辦法自然也有,就是購買“私鹽”。

現在明白了什麼是“常股鹽”,什麼是“存積鹽”,什麼是“佔窩”,什麼是私鹽。

章子俊很明白,有人故意提高產地鹽價,一方面是因為皇室宗親、官員等特權階層為了謀利而刻意佔窩,繼而“賣窩謀利”,破壞了明朝的鹽政制度,使得官鹽滯銷,而商戶又不願意買高價鹽,自然便會想方設法的買一些“低價鹽”,即“灶戶”手中的“餘鹽”。

正因為此,整個揚州交易的全是“私鹽”。而官鹽的價格卻高的離譜,劉文、劉翊把持著官鹽的定價,從側面讓灶戶們去製作私鹽,反正大家吃的鹽很便宜,只要百姓不鬧,官府不究,劉文低價買進這些私鹽,充作官鹽高價賣出,在這個中間原本最受益的變成了最受傷就是灶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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