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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呂天、陳雄12日晚7時30分左右來到季川家喝酒,有鄰居三人可以證明。呂天、季川直到次日天明前(3時30分)一直一同飲酒,後留呂天及三個鄰居在季川住宿。睡至早晨7時30分。

(3)陳雄。晚11時離開季川家。乘計程車於11時30分來到情人家,一直睡到天亮。

145、

郝東用手指著紙上注有黑點的地方問道:“這二十分鐘加了黑點,是值得懷疑的時間吧?”

田春達點頭:“嗯。這二十分鐘是呂天在孟祥宇被害期間之內,唯一沒有第三者證明的空白時間。”

郝東說:“可是,作案現場是在惠民路貯煤場,這是明擺著的事。被害者好像在臨死之前鼻孔和肺部吸進的煤粉,大概和這個貯煤場的炭質是相同的。試驗的結果不久就會知道。這樣一來,即使有二十分鐘的空白時間,呂天要從季川家趕到惠民路貯煤場,這是根本不可能的呀。我們乘警車從惠民路貯煤場到季川家附近還用了五十六分鐘呢。就算再快一點兒,恐怕也得需要四十分鐘吧!往返就得八十分鐘,而且,還要加上作案的時間呢。這二十分鐘的空白,恐怕是起不到什麼能夠破案的作用吧。”

47

田春達命令的兩個調查,結果都回來了。

第一,是來自某大學的報告。化驗結果證明,田春達從現場收集的煤粉和被害者吸的煤粉是同一炭質。

“孟祥宇被害現場就是惠民路貯煤場,這下子該肯定了吧!”郝東說。

可是,田春達組長卻是悶悶不樂。

郝東是理解他的心情的。如果說做案現場就是惠民路貯煤場,那麼,呂天和陳志明也就都不具備做案時間。

第二,是來自氣象臺的答覆。十三日佛曉之前惠民路一帶的降雨時間大約在三點至四點五十分之間。

“對!問題就在這裡,郝東。”

田春達說著,將降雨時間表遞給郝東看。

“這就是突破口。”

“什麼?突破口?”

郝東聽了組長的話,不禁奇怪地追問了一句。

田春達說道:“那個拾到皮包的小女孩不是說皮包沒有溼嗎,收到女孩送來手提包的警察也說沒有溼。這不就怪了嗎?小女孩是八點左右拾到的,所以毫無疑問,手提包應該而且也必須是被下了將近兩個小時的雨淋溼的。可是,手提包卻一點兒也沒有溼,這是什麼原因呢?”

“對啦,手提包是孟祥宇被害時丟的,照理說是應當被三點左右下起來的雨給淋溼啊!”

“那,為什麼沒有淋溼呢?”

“這就是說,是在雨停了以後,也就是五點鐘以後,手提包才丟在現場的。”

“對,正是這樣。客觀的邏輯只能是這樣。”

“可是,組長,死者是從前半夜十點到零點之間被害的,而手提包卻是五點以後掉在現場的,這也不符合邏輯呀。”

“對,我剛才說的不合情理就在於此。可是,客觀事實是難以推翻的,只能說我們的推理在什麼地方有錯誤。”

究竟哪裡錯了呢?

所有這些都是事實,既雜亂無章,又各自獨立,互不關注。簡直象一組失調的齒輪,鹺齷不合,無法運轉。

“可是,這些線索雖然互不關連,但又不像有假。特別是手提包,五點以後丟在現場、這件事兒倒有些出人意料,可正是這一點卻是這個案件的突破口。

48

當天傍晚,郝東又被叫到組長的房間。

田春達組長似乎格外高興,一見到郝東進來就立即眉開眼笑地說道:

“郝東,那個手提包確實是突破口呀!我又翻看了一下前面的詢問筆錄,有新的發現。”

“噢?你快說說。”

“啊,來,你看看這兒。”

組長指著陳雄的詢問筆錄的一段,上面寫到:

13日早5時多,孟祥天說與艾玉婷吵架不合離開了艾家。”

“啊!原來如此。”

手提包被丟在現場,正是五點鐘停雨以後。

“這兩個齒輪總算用‘五點’這個時間給合上牙了。”田春達興奮地說道:

“從艾玉婷家到惠民路貯煤場,就是坐公交車也不過二十分鐘吧。五點離開艾玉婷家,到惠民路貯煤場現場也就是五點三十分左右。”

“你是說,孟祥宇的手提包是陳雄放在那兒的嗎?”

“是的。趕快派人去問問艾玉婷,陳雄在去艾家時是不是拿著什麼東西。”

被派往艾家的刑警很快就回來報告:“艾玉婷說那天晚上陳雄來幽會的時候,帶著一個像包著大飯盒一樣的報紙包。艾玉婷問過他那是什麼,陳雄沒有理睬她。艾玉婷也不好再問。”

聽了刑警的報告,田春達很高興,神色頓時變得明朗起來。然而,他又有些火氣,不禁懊悔地嘮叨起來了:“最初去查訪艾玉婷的那個刑警要是早點兒問出這事就好了。看來他是忘了詢問陳雄當時帶沒帶什麼東西這個重要的問題啦。”

隨即,田春達又命令郝東道:

“你馬上把陳雄給我叫來,問問報紙裡包的什麼。”

陳雄被刑警叫來了。然而,不管田春達怎麼質問,他矢口否認。

“我沒帶那樣的東西,是艾玉婷記錯了。”

僅僅為了這麼個小事兒就把他叫來,他似乎很不滿意,氣得他鼓著腮幫子,大聲叫道。

“你要是不知道我就來告訴你吧!那裡麵包的是被害者孟祥宇的手提包!”

田春達的申斥雖然很嚴厲,可陳雄只是毫不在意地翻了個白眼,衝著田春達說道:“別開玩笑了吧!我怎麼能拿他的手提包?你是說我在什麼地方搶來的嗎?”

他反而轉守為攻,並不直接回答問題,田春達繼續追問道:“你早上五點多離開艾玉婷家以後到什麼地方去了?是去了惠民路貯煤場吧?你把手提包放在惠民路貯煤場以後就若無其事地走了,是不是?”

“豈有此理,不管你說什麼,我都不知道。”

陳雄說著把臉轉向一邊。他臉色發白,暗淡的眼睛更加變得無光無彩。然而,卻沒能掩飾住他心裡動搖的表情。田春達一直盯著他每一個表情的變化。

陳雄咬死不鬆口,就說他根本不知道手提包的事。田春達暫時中止了訊問。

“組長,肯定是陳雄把手提包丟在惠民路貯煤場的啊!別看他裝做不知道的樣子,沒錯兒,肯定是他。”郝東對田春達說。

“嗯。”田春達點了點頭。他又說:“為了保險起見,先把他作為盜竊嫌疑犯拘留起來。”

“可是,陳雄是在什麼地方得到孟祥宇的手提包的呢?不搞清楚的話,在抓不到證據之前還得釋放他呀!還有,陳雄為什麼特意把手提包丟到貯煤場現場去呢?”

“可能是犯人出於要隱蔽作案現場的心理,才在A地做案後將屍體轉移到B地的吧!”

“那麼,為什麼後來又特意把手提包丟到現場去呢?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田春達這時突然想起把煤粉裝在信封裡拿去化驗的情景。不由脫口說道:“對呀!用信封不是也可以帶煤粉嗎?”

“組長是說罪犯採取了用信封帶煤粉的做法。就是說,罪犯把惠民路貯煤場的煤粉裝在信封裡,帶到季川家,然後,在殺害孟祥宇之前,讓他吸進大量的煤粉。被綁著的被害者只能眼睜睜地同空氣一道兒,把煤粉吸進肺裡。這麼說,惠民路貯煤場是偽裝好了的假現場了?”郝東看著組長說道。

田春達點點頭:“是的,罪犯考慮得很周到。他們知道咱們一定要解剖被害者的屍體進行檢驗的,當發現肺部粘有煤粉,就一定會認為是被害者自己吸的,不會有人認為是旁人從中作弊。所以,只要發現有和屍體中的煤粉是同一炭質的地方,那裡就肯定會被認為是做案現場。”

“那麼,為什麼要把手提包放到貯煤場去呢?”

“那是為了讓人撿去,交給警察。也就是說,罪犯想透過這個手提包告訴警察:‘這裡就是現場’。不然的話,往被害者的嘴裡煽了半天煤粉,而不讓人知道有這種煤的地方,那不就白費勁了嗎?”

“嗯,他們的目的是想製造沒有做案時間的證據。”

“對。罪犯是想說明在短促的時間內是不可能往返於季川家和惠民路貯煤場的。無論開多快速度的車,往返一趟也需要一小時二、三十分。所以,呂天沒有旁證的這二十分鐘外出,是不能被列入懷疑的範圍之內的。”

“這麼說他們是把孟祥宇帶到季川家裡去了?”

“正是。季川家附近的房屋比較分散,即使發出大點兒的聲音也不會被外人聽見。而孟祥宇呢,他同呂天於晚上七點鐘左右來到季川家以後,肯定被綁起來了,又被逼迫吸進煤粉,隨後被掐死,屍體放在屋外的倉房裡。之後季川去請鄰居來自己家吃飯,以讓鄰居給他們作不在現場證明。”

“嗯,應該是這樣。”郝東想了想後,點頭說道。

田春達接道:“陳雄要把手提包放到惠民路貯煤場去,所以,他十一點離開了季川家。在半夜時分,呂天藉口去買香菸,出去了二十分鐘。實際上他是用自己開來的車把孟祥宇的屍體運到了雜樹林。之後他返回季川家,同季川及其鄰居幾個人一直喝酒到拂曉前三點三十分。早上七點多,當鄰居的婆娘們來找睡在季川家的丈夫時,呂天不慌不忙地走出來,揉著眼睛,裝出一副和他們一樣一直睡到現在的樣子。”

“這傢伙真夠狡猾啦。”郝東不禁驚歎道。

“我們現在馬上去搜查季川的家!我想他們已經做過清掃,消除痕跡了吧。不過,如果在哪個角落裡留下一、二個小煤碴兒,那可就是有力的證據了。”

田春達帶領刑警搜查了季川的家。田春達認為孟祥宇很可能是在廚房裡被強迫吸進了煤粉,他拿著放大鏡在廚房仔細搜尋,果然在牆角發現了幾粒細微的煤粉。還在牆壁上發現了半枚沒有清除乾淨的指紋。

經過過化驗分析,在季川家發現的煤粉與孟祥宇吸入的煤粉成分完全一致。而在季川家倉庫牆壁上發現的半枚指紋,經對比證明是孟祥宇的。

刑警傳訊了季川。在田春達的追問下,他不得不完全招供。他的招供證明了田春達組長關於案件的推理是完全正確的。

關於作案動機,季川說他和陳雄是受呂天指使。呂天是他們的老闆,又每人給了六萬塊錢,他們就聽命了。

刑警逮捕了呂天,他在追問下不得不招供了殺害孟祥宇的真實動機。由此曲麗麗的失蹤也真相大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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