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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集番外

陳雨:我手裡拿著一把彈簧跳刀對著那兩個小孩,讓他們拿點錢給我花,兩個小孩開始說沒有錢,我就用刀將其中一個小孩的手劃傷,他們怕我,就自願把錢給了我。

公訴人:他們是自願給你錢的嗎?

陳雨:……是。

公訴人:審判長,請允許我詢問在坐的被害人。

審判長俞雨:可以。

公訴人:被害人張東,請你說出當時被告人陳號對你搶錢的情況。

被害人馬寥:我們從學校出來後,在小巷子裡遇到他,他就問我們有沒有錢。當時他拿著一把刀要我和馬升把錢交出來,還喊道:有錢拿來給哥子用用,以後可有你的好處,但你要是敢報給老師,我這刀可認不得人。我們兩個說沒有錢,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上劃了一刀,我和馬升害怕了,就把錢給了他,我有10元,趙宏明有5元。

公訴人:他問你要,你就給他了是不是?

被害人馬寥:不是。是他用刀將我的手劃傷後,我們害怕如果不給他,他就要用刀殺我們,所以才把錢給了他。

公訴人:當時你有沒有反抗?

被害人馬寥:不敢反抗,他手裡拿著刀。

公訴人:我的問話完了。

審判長:原告辯護人,你有什麼要問的嗎?

原告辯護人:案發後,你是否向公安機關如實交待了搶劫學生錢財的事實?

被告人陳雨:我全部如實地向公安局做了交待。

原告辯護人:為什麼要搶學生的錢?

陳雨:因為上網玩遊戲沒有錢了,我住校我媽每星期給我的生活費只夠吃飯,沒有多餘的錢讓我上網。為了能有錢上網,我就產生了搶小學生錢的念頭。

原告辯護人:不去上網不行嗎?

陳雨:不行,那東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電腦,連飯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裡面玩個通宵。

原告辯護人:你是未成年人,網咖老闆讓你進去嗎?

被告人陳雨:怎麼不讓進去,這年頭,只要給錢,哪個網咖不讓進?見錢不要,那不叫傻子嗎?

原告辯護人:我再問你,你知道搶學生的錢是違法的嗎?

陳雨:(搖頭)不知道,我只知道,反正他們家裡有的是錢,拿來給我用點也不錯嗎?

原告辯護人:你的父母是做什麼工作的?

陳雨:我父親在我很小的時候就已經去世了,母親下崗後一直在到處打工。

原告辯護人:你的母親知道你上網嗎?

陳雨:不知道,她一天忙著到處打工掙錢,沒時間管我,所以才讓我住校的。

原告辯護人:我的問話完了。

審判長俞雨:當庭陳述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公訴人應當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當庭舉證,辯護人應當就辯護被告人無罪的事實當庭舉證。下面由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首先由公訴人進行舉證。

公訴人:我的舉證分為以下幾部分:

1、出示被告人陳雨搶劫時使用的作案工具彈簧跳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陳號指認搶劫現場的筆錄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認被告人陳雨的辨認筆錄及照片;

3、被告人陳雨在公安機關的供述;

4、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陳雨的抓獲經過說明和被告人陳雨的戶口證明。

5、學校證明一份,證實被告人陳雨系南堡區中學初中一年級的在校學生。

6、法醫鑑定結論書,證實被害人馬寥手上的刀劃傷系輕微傷。

以上證據證實了2022年12月13日,被告人陳雨在西城區小學旁的一條小巷道內持刀攔截學生搶劫錢財的事實。

對以上證據請法庭組織質證。(遞交法警轉給審判長)

審判長俞雨:被告人陳雨,對以上證據有何意見?

被告人陳雨:是事實,沒有意見。

審判長俞雨: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對上述證據是否有意見?

法定代理人:沒有意見。

辯護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俞雨:剛才在法庭指導下,對公訴機關出示的以上指控證據材料逐一進行了質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上述證據來源合法有效,證據之間具有關聯性,並能客觀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對以上指控證據法庭經合議庭口頭評議後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審判長俞雨:公訴人是否還有證據向法庭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為了證明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脅這一方面,我申請讓證人出庭作證,請允許?

審判長俞雨:可以。傳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長俞雨:證人,你要如實為法庭作證,如果提供偽證,造成干擾法庭公正裁決的話,要負法律責任,知道嗎?

證人:知道。

審判長俞雨:請在責任狀上鑑字。

公訴人:證人,你是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看到被告人陳號對學生搶劫?當時你在哪裡?情況是怎樣的?

證人:我是在學校門外面的巷道內看到他搶學生的錢,時間大概是2022年12月份的一天,當時我在小巷口擺攤修腳踏車,看到這個人很兇的,拿著刀,問路過的兩個學生要錢。

公訴人:你看到學生反抗嗎?

證人:沒有反抗,因為有一個學生講了一句話,就被他用刀在手上劃了一下,後兩個學生就掏出錢給他了。

公訴人:審判長,我的問話完了。

被告辯護人:請問證人,當時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這個人搶學生的錢?不會看錯吧?

證人:不會錯,這個人燒成灰我都認識,因為第二天他又來學校外面,就被學校的老師抓住了。

被告辯護人胡文:那麼,當時你看到這些不法行為,為什麼不出面制止呢?

公訴人:反對!辯護人問了與本案無關的話題。

審判長俞雨:反對有效。辯護人還有什麼要問的嗎?

被告辯護人胡文:沒有了。

審判長俞雨:證人出庭作證完畢,可以退下。

審判長俞雨: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需要出示舉證?

被告人陳雨:沒有。

法定代理人:沒有。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俞雨: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要求新的證人到庭重新調查、鑑定、勘驗的請求。

公訴人:沒有。

辯護人:沒有。

被告人:沒有。

審判長:法庭調查階段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俞雨:現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法庭辯論。請辯論雙方注意:第一、發表意見應當觀點鮮明、語言精練。已經說明的觀點和理由不避重複,不得進行人身攻擊;第二、辯論應針對定罪、量刑及適用法律問題展開。法庭已查明的事實無須重複。

審判長俞雨:首先由公訴人發表意見。

公訴人:今天審理被告人陳號搶劫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國家出庭支援公訴,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為進一步揭露犯罪,弘揚法制,現就本案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規範、完整合法的證據體系,準確全面地證實了被告人陳號的犯罪事實,在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針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訊問了被告人,證實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詢問了被害人、證人,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現已非常明確。

二、被告人陳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暴力脅迫手段在南堡區小學外對學生實施搶劫,雖然搶劫數額不大,但在搶劫過程中致被害人輕微傷的後果。其性質是嚴重的,符合刑法第263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被告人陳號的行為已觸犯了該條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陳雨作案時未滿16週歲,屬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系未成年人犯罪,具備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的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故應當對被告人陳號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今天,我們希望,對被告人陳雨透過審判,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行為,必須明白自己的犯罪行為給社會、學校帶來嚴重的危害結果,給西城區小學的學生和家長造成心理上的恐懼在長時間內無法消除。也希望陳雨徹底地悔悟,重新迴歸到善良的人性中來,把握自己正確的人生方向。謝謝!

審判長俞雨:下面由被告人陳號作自行辯護。

陳雨:我不會講,請我的辯護人為我辯護。

審判長俞雨:陳號的法定代理人,你有什麼需要為你兒子辯護的意見嗎?

法定代理人(哭著說):由於自己下崗,生活很困難,陳雨的父親又已去世,為了方便自己打工,我就把他送了住校,平時疏於對他的管教,沒有及時瞭解他在學校的所作所為。他犯了罪,只希望法庭看在他還年幼,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他從輕處罰。

審判長俞雨:下面由辯護人闡述自己的觀點。

被告辯護人胡文: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作為侖海市乾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接受南堡區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作為被告人陳號搶劫案的一審辯護人。接受指定後,我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今天又參加了庭審,現就南堡區人民檢察院對陳雨搶劫案指控辯護如下:

一、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陳雨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南堡中學學生錢財,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和客觀上的行動,符合刑法第263條規定,構成搶劫罪。其實,公訴人忽視了三個最基本的事實,①被告人陳雨在作案時不滿16週歲,屬於未成年人作案,他根本不可能對自己的行為作出明確的是非判斷。也就是說,我的當事人還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具有辨別重大是非能力。一個缺乏是非判斷能力的人,又怎樣存在主觀上的犯罪故意呢?②搶劫罪應該以明顯的暴力傾向和脅迫方法作為標準,而我的被告人陳雨在作案中使用了很輕微的暴力,僅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後果,這種行為不能叫做暴力。③我曾經到過各學校去調查,發現學生之間大同學搶小同學的錢比比皆是,同學們在學校用錢普遍感到不安全,但是又有多少搶別人錢的學生被判為搶劫罪呢?這一情況又引起多少司法機關、學校、家長的重視呢?所以,我的被告人同樣是一個未成年人,他的行為就可以被判為搶劫罪,這種重判的結果是毀掉了一個少年的前途,沒有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不違背了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嗎?

因此,我的當事人的行為,只能是嚴重干擾南堡區小學正常的學校教學、生活秩序來定性,而不能作搶劫罪定性。謝謝!

審判長俞雨:請公訴人針對辯護人的觀點進行答辯。

公訴人:剛才辯護人講到被告人陳雨還是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其行為沒有是非判斷能力,對自己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真是這樣的嗎?讓我們來澄清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要弄清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對於認定某一個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構不構成犯罪有重要的意義。

(一)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規定,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我國刑法根據一個人年齡增長的不同時期,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①不滿14歲的人,一概不負刑事責任。②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負少數幾種嚴重刑事犯罪的責任,即只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③已滿16歲的人,對自己所進行的一切犯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有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一般情況下,達到了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就具有了辨認自己行為、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從以上法庭調查中我們可以發現,被告人陳雨在搶劫學生錢物時已年滿14週歲,就是達到刑法規定的應當對幾種嚴重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也具有了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陳號又不是精神病患者,根本不存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辯護人說,被告人陳雨在作案中使用了很輕微的暴力,僅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後果,這種行為不能叫做暴力,真是笑話:一個蓄意搶劫的人只要他手裡拿著一把明晃晃的刀,哪怕不指向誰,誰不心驚肉跳呢?更何況還故意將被害人的手劃傷。至於說到各學校裡學生都被大同學搶錢,而且都不被處罰,現在我問問大家,我市各個學校裡每天是不是都發生著暴力搶劫案呢?恐怕沒有吧?

審判長俞雨:請辯護人答辯。

被告辯護人胡文: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今天,我站在這裡為我的當事人進行辯護,我明白我肩膀上承載著沉重的責任。因為我們都痛恨犯罪,遣責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的違法犯罪分子。我也對我的當事人陳雨給南堡區小學的同學在人身、財產以及心理上造成嚴重損害的事實深表不安,也希望在此代我的當事人向南堡區小學的被害學生表示慰問。但是,作為辯護人,法律賦予我的職責是依法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和理由,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故作為被告人陳雨的辯護律師,我認為,陳雨在本案中有幾點事實容我細細道來:

一、被告人陳雨落到今天這個地步,是他對自己放鬆了要求,放任自流、肆意妄為。但是,造成他今天這個地步又不僅僅是他一個人的原因,是方方面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陳雨的父親很早就去世了,其生活在一個單親家庭,母親為了生計整日奔忙,無暇管教陳雨,讓陳雨住校並很少顧及他;對於一個正處於青春發育期的孩子,他是缺乏家庭的溫暖和愛護的,他的心理是不健全的。對於陳雨會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其家庭應當承擔很大的責任!

二、當我們看到陳雨想錢想得發瘋的樣子,他需要錢幹什麼呢?不是去讀書,也不是為生存,而是把錢交給了網咖上網玩遊戲。網上游戲這個惡魔,象精神毒品,在腐蝕著一代又一代天真無邪的少年兒童。大部分青少年兒童一旦沉溺於遊戲機,便一發不可收拾,家裡給的零用錢是不夠他們花銷的,他們便把一雙稚嫩的雙手伸到了社會,只要能弄到錢玩遊戲,什麼都敢幹,這是一種可怕的力量,是可以毀掉每一個身涉其中的無知少年。善良的人們啊,難道對社會中存在的這種殘害祖國未來希望的行為和現象熟視無睹嗎?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今天並不是利用華麗的語言為一個被告人解脫罪責。我是想透過我的努力,讓大家都來關心和幫助這些失足的青少年朋友,都來關切青少年犯罪這個沉甸甸的社會話題,讓各部門、讓每一個人都伸出我們的雙手,使他們回到溫暖的社會中來,悔過自新,自食其力,迴歸人性。讓一個不幸的家庭少一點牽掛和遺憾;讓我們的社會少一份驚恐和害怕;讓我們身邊多一份希望和溫馨。我的辯護結束,謝謝大家!

審判長俞雨:公訴人還有沒有答辯?

公訴人:沒有了

審判長俞雨:法庭辯論結束,現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由被告人作最後陳述。

被告人陳雨:我知道我做錯了,由於我不好好學習,迷戀上網,導致走上了犯罪道路,觸犯了國家法律,我罪有應得。我後悔不該去搶學生的錢,如果我當時不要因個人的一些私慾一時衝動去搶他人的錢物,對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和身體傷害,我也不會站在被告席上。悔不該以前沒有學好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為了自己的私慾去侵害別人的利益,導致我失去人身自由,不能在學校繼續我的學業,我覺得對不起辛苦養育自己的母親,現在非常的悔恨。我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今後我一定好好改正自己的壞毛病,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同時我也希望與我同齡的人吸取我的教訓,學好法律知道,做一個懂法守法的公民,好好珍惜自己擁有的幸福生活。

審判長俞雨:在法庭指導下,經過控辯雙方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當庭認證”,“當庭辯論”,本庭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指控證據確鑿、充分。南堡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陳號犯搶劫罪的指控成立。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活動進入下一個程式,即合議庭對本案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時將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

審判長俞雨:將被告人陳雨押回候審室候審。

現在宣佈休庭。10分鐘後繼續開庭。

(十分鐘後)

書記員:請坐好,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俞雨:現在宣佈繼續開庭。傳被告人陳號到庭。

審判長:南堡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雨搶劫一案,合議庭經過開庭審理,控辯雙方“當庭陳述”,“當庭質證”,“當庭認證”,“當庭辯論”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和法官“聽述”、“聽證”、“聽辯”後,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認真評議,作出一審判決,現在宣判:(審判長:全體起立)

審判長:南堡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書

(2022)南堡刑初字第20號

公訴機關:南堡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雨,男,14歲,漢族,南堡區人,系南堡區中學學生,2022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2年12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堡區看守所。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陳雨使用暴力手段,持刀搶劫南堡區小學學生錢物,並致人輕微傷的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應負刑事責任。

被告人的辯護人胡文辯稱:被告人陳雨使用暴力輕微,僅屬於擾亂學校正常秩序。陳雨的行為後果具有深層的社會、家庭和學校因素。另外,陳號在作案時未滿16週歲,系未成年人作案,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的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鑑於被告人陳雨作案時未滿16週歲,屬未成年人犯罪,在審理的過程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且被告人陳雨還系在校學生,本著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讓其能夠早日重歸社會,改過自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審判長俞雨:被告人陳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侖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現在宣佈閉庭。(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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