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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藉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然而變法觸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對。法令頒行不足一年,圍繞變法,擁護與反對兩派就展開了激烈的論辯及鬥爭,史稱“新舊黨爭“。

御史中丞呂誨控訴王安石變法十大過失,,神宗貶為地方官,王安石舉薦呂公著代替其職。韓琦上疏規勸神宗停止青苗法,在反對派的巨大壓力下,神宗打算同意,執政曾公亮、陳昇之等乘機附和,王安石雖多方辯駁,神宗仍然認為應聽取各方面的建議。隨後,王安石稱病在家,繼而請求辭官歸隱。韓絳等規勸,神宗挽留王安石,王安石遂陳數朝廷內外諸官互相依附勾結的情況,進言神宗要不畏流俗,心懷天下。

熙寧四年(1071年),開封百姓為逃避保甲,,出現自斷手腕現象,知府韓維報告朝廷,王安石認為施行新政,士大夫尚且爭議紛紛,百姓更容易受到蠱惑。神宗則認為應聽取百姓之言。

熙寧七年(1074年)春,天大旱,久不雨,朝內外守舊勢力以“天變“為藉口,又一次掀起對變法的圍攻;免役錢激起群情洶洶、民心不穩,神宗憂形於色,寢食不安。安上門監鄭俠繪東北《流民圖》以告急檔案特進。神宗反覆觀圖,竟夕不眠,認為“天變“不是小事,是因人事不修所致。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隨著改革深入,變法最大的支持者宋神宗發生動搖。同年四月,神宗的祖母曹太后和母親高太后亦向神宗哭訴“王安石亂天下“。宋神宗對變法產生懷疑,罷免了王安石的宰相職務,使變法遭受重挫。

熙寧八年(1075年),王安石再次拜相,但已經得不到更多支援,加上變法派內部分裂、宋神宗的動搖,變法很難繼續推行下去。

熙寧九年(1076年),王安石長子王雱病故,王安石辭去宰相,從此隱居江寧,法令亦陸續被廢止。

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為宰相,新法幾乎全被廢掉,史稱“元佑更化“。元佑元年(1086年),王安石病逝於鐘山。

元佑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導下,致力於恢復祖宗舊制,前後歷時九年,支援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佑黨人“。宋哲宗親政後,重新起用變法派,但統治集團內部的鬥爭更加激烈,新法已成為各派系傾軋的工具。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

影響

成效

王安石變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變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增強對外防禦,對內彈壓的能力,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治。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為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後,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國強兵“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積貧局面的改變

政府財政收入大幅增長。透過一系列理財新法的實行,國家增加了“青苗錢“、“免役寬剩錢“、“市易息錢“等新的財政收入專案,在發展生產、均平賦稅的基礎上,財政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國庫充裕,宋神宗年間國庫積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財政支出,財政收入的迅速增加,徹底改變了北宋“積貧“的局面。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併勢力,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戶的高利貸,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方田均稅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紳大地主的隱田漏稅行為,市易法使大商人獨佔的商業利潤中的一部分收歸國家,打擊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操縱和壟斷免役法的推行使農戶所受的賦稅剝削有所減輕,大力興建農田水利工程,對農業生產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社會經濟發展,人民負擔減輕,呈現了百年來不曾有過的繁榮景象。無錯更新@

積弱局面的改。(本章未完!)

548變法失敗的根本

改變“積貧積弱“的現象是王安石變法的總方針,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總目的。透過“強兵之法“的推行,積弱局面得以緩解,北宋國力有所增強。保甲法的推行,加強了農村的封建統治秩序,維護了農村的社會治安,建立了全國性的軍事儲備,並節省了大量訓練費用;裁兵法提高了軍隊士兵素質;裁兵法提高軍隊士兵素質,將兵法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鬥力;保馬法使馬匹的質量和數量大大提高,同時政府節省了大量養馬費用;軍器監法增加了武器的生產量,質量也有所改善。

變法的強兵措施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屢敗的被動局面。@精華\/書閣*首發更新~~北宋熙寧六年(1073年),在王安石指揮下,宋熙河路經略安撫使王韶率軍進攻吐蕃,收復河、洮、岷等五州,拓地兩千餘里,受撫羌族三十萬帳,,這是北宋軍事上一次空前的大捷,也建立起進攻西夏地區的有利戰線。

弊端

變法過程中也存在不少一些弊端和不足,出現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現象。在變法的指導思想上,王安石偏重於謀求開闢財源,獲取儘可能多的國家財政稅收,如均輸法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強制進行收購、運銷,以此手段來積累國家財富,違背了客觀經濟規律,變法導致國富民貧,而這於王安石變法的初衷“去重斂、寬農民、國用可足、民財不匱“是大相徑庭的,而且新法實行也過於急進。

變法在當時也引起了擾民、損民的後果。史稱,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連擔水、理髮、茶販之類的小買賣,不交免疫錢都不許經營,稅務向商販索要市利錢,稅額比本錢還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爭。保甲法推行時,為了逃避供養軍隊的高額賦稅與被抽去當兵的雙重威脅,民間發生了不止三、兩起自殘事件,嚴重者直至砍下了自己的手臂。1072年,甚至發生了東明縣農民一千多人集體進京***,在王安石住宅前鬧事的事。

失敗原因

王安石變法的失敗是多種因素綜合造成的,其最根本原因在於新法變法只是一場地主階級內部針對北宋統治危機的制度改良,沒有觸及社會的根本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封建社會的矛盾。

1、變法的超前性與社會現實的落後性差距過大,變法沒有適應的土壤

王安石變法主要是應對危機的政治衝動,而不是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對這次變法的經濟內容,黃仁宇評論道:“在我們之前九百年,中國即企圖以金融管制的辦法操縱國事,其範圍與深度不曾在當時世界裡其他地方提出。但現代金融是一種無所不至的全能性組織力量,它之統治所及既要全部包含,又要不容與它類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禮。“而宋朝的封建政體是其面臨的難以逾越的困境,結論不言而喻,變法的走樣與失敗是不可避免的。.jjź쎽.ćőbr>

2、新法的“斂財“實質導致社會基礎的喪失

變法的真正興奮點是富國,而不是富民。王安石的“理財“,實際上主要是在分配領域內損下益上,奪商人、地主、農民之利歸國家財政,做到的不過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這使他幾乎把整個社會作為“取財“的物件,因而在新法推行時,它損害了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利益,導致變法的社會基礎喪失。變法中財政收入的增長主要不是依靠發展生產,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賦“的結果。

3、變法急功近利、急於求成

王安石明知改革“緩而圖之,則為大利;急而成之,則為大害“,卻在變法中操之過急。他只認定一個目標,卻忽略了在實現這一目標過程中必然會連帶產生一系列問題。在短短數年間將十幾項改革全面鋪開,恐怕當時的社會各階級都不見得有這種精神和物質承受能力,於是變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則不達的困境。

4、政策執行不力。

動機與效果的。(本章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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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離,條文與執行的偏差,使一系列變法措施從安民走向擾民。_o_m如政府把青苗法利率規定為百分之二十,官員擅自提到百分之三十;政府要抑制私商,官員用更壞的官商代替私商;政府要用交錢代替差役,官員就拼命斂錢。無論哪種措施當初的動機有多好,執行的地方官員都可以把自己的私貨塞進去,都完全違背了變法初衷。

5、用人不當

變法派中,除王安石個人操守尚無非議,而他最重要的支持者與助手呂惠卿、章惇、曾布、蔡卞、呂嘉問、蔡京、李定、鄧綰、薛向等人個人品質多有問題,有的當時就被視為小人。以王安石為代表的變法派只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視了活的人事,於是應該由行政技術層面解決的議題便轉化為道德層面的問題。變法派在後一層面上與保守派相比,立即陷於劣勢。

6、變法派內部分裂

首先是變法核心人物宋神宗和王安石不能協調一致。當王安石再次擔任宰相後,宋神宗對他的態度已經有所變化,即所謂“意頗厭之,事多不從“。王安石看到變法停滯不前,被迫再次辭職。其次是變法派內部出現反對派。許多變法派只從自己利益考慮,而不以改革大局為重,結果使參與變法的人員鬧得四分五裂。

7、保守派強烈反對

以王安石為代表的改革派和以司馬光為代表的保守派之爭本質上並不是權力之爭,而是政策性的爭議;並不是要不要改革的爭論,而是怎樣改革的爭論。保守派人才濟濟,如司馬光、韓維、文彥博、歐陽修、富弼、韓琦、範縝、蘇軾等。元豐八年(1085年),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為宰相,新法幾乎全被廢掉。

由此可見,變法皇帝手裡有兵權,掌握民間輿論,下手狠,和加強監督是多麼的重要。

不然只有被既得利益者拖入亡國的命運。。

548變法失敗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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