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希北慶提示您:看後求收藏(第三十二章 玩嚴謹是吧!,北宋大法官,南希北慶,試讀吧),接著再看更方便。
請關閉瀏覽器的閱讀/暢讀/小說模式並且關閉廣告遮蔽過濾功能,避免出現內容無法顯示或者段落錯亂。
戲賣妻子?
一直在調查此事的許芷倩,聽得這個罪名,不禁都是一臉錯愕。
她都如此,更何況其他人。
門外頓時響起一陣譁然之聲。
這都哪跟哪呀!
呂公著也是好半天才回過神來,這完全超出他昨夜的準備,是連拍幾下驚堂木,要求肅靜,待門口人聲消失之後,他才問道:“你方才說甚麼?戲賣妻子?”
張斐點頭道:“不錯,李四戲賣妻子,依我宋律,應徒二年,杖刑五十,不過小民懇請知府念在李四自首認罪,能夠寬大處理,免其杖刑,減徒刑一年。”
“等會!你先等會!”
呂公著擺擺手,道:“你都將本官給弄糊塗了,根據李四的供詞,他們夫妻都同意以妻抵償本金,何來的戲賣妻子之罪?”
雖然大宋乃是男權社會,但是也有一些律法是保護女性的,比如說這戲賣妻子之罪,妻子是可以賣的,但是必須是在雙方自願且手續完備的情況下。
當然,作為弱勢群體,在很多情況下,她們是沒有辦法去反抗的。
但站在公堂之上,當然就還是以律法為主。
張斐道:“根據我朝戶婚法,判定二人是否結為夫婦關係,是以納徵禮為標準,不知小民說得可對?”
納徵就是下聘禮,只要完成這個步驟,雙方就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而不是以婚禮為主。
這就是為什麼在阿雲一案中,最初是判決惡逆之罪,因為當時韋家已經拿出田地作為聘禮,雙方也都簽訂好契約,只不過後面被許遵以守孝不得成婚,給推翻了。
呂公著點點頭道:“你說得很對,是這麼規定的。”
張斐道:“根據李四的情況來看,本金就是聘禮,當這份契約生效之時,就是完成納徵之禮,曾氏就是陳裕騰之妻。”
呂公著又點頭道:“你說得沒錯。”
張斐道:“可是李四未有等到陳裕騰下聘,便急忙將曾氏嫁於陳裕騰,這當然是屬戲賣之罪。”
呂公著都被張斐給帶偏了,先是點了下頭,旋即馬上道:“不對!陳裕騰是在簽訂那份抵償契約之後,才將曾氏娶過門,這並沒有錯啊。”
張斐笑道:“簽訂契約,並不代表契約是立即生效的,因為契約有一個特性,那就是它自身具有極強的時效性,而不能以簽訂之日來算。請知府對比兩份契約。”
呂公著立刻拿起借、還兩份契約對比起來。
又聽張斐言道:“第一份契約,所規定的償還時日,是在當年的六月十五,而第二份契約卻是在次年的六月初三簽訂的,中間相差整整十二日,而據我所知,當日陳裕騰就將曾氏帶回家去了。”
呂公著認真對比之後,搖頭道:“你說得不對,雖然是提前了十幾日,但是契約上也寫的非常清楚,今願以其妻子曾氏抵償所欠本金,自然是當日生效。”
張斐搖搖頭笑道:“非也!非也!這一句話只能代表李四答應了此番交易,但不具備時效性。比如說,今日我張三願娶許氏為妻,是否能說,我今日已經將許氏娶進門?當然是不能得。而契約中也沒有特別說明即日生效。”
許氏?許芷倩聽得直翻白眼,暗罵,這登徒子真是可惡!
呂公著稍稍點頭,問道:“那你認為該何時生效?”
張斐回答道:“這是一份涉及到借貸的契約,那麼何時生效,就不應該根據契約上的簡單表述來判斷,而應該根據契約所產生的利益來判斷。”
呂公著道:“陳裕騰可從未向李四索要過本金。”
張斐道:“小民指得並非是本金,而是利息。知府請看祥符縣堂審錄,其中陳裕騰所追究的利息,是計算到六月十五,換而言之,第一份舉債契約的時效性是到這一日才終結的。”
呂公著直接搖頭道:“雖然中間相差十二日,但利息這麼算也並沒有錯。”
關於李四這份契約的利息,由於是時限一年,故此是以月息計算得,不足一月也按一月算,昨夜呂公著還特別審查這一點,相差這十幾日,是不足以推翻祥符縣的判決。
“這麼算確實沒有錯。”
張斐笑著點點頭,突然話鋒一轉,“敢問知府,在這種情況下,你是如何判斷,在之後的十二日內,本金就沒有再產生過利息?”
呂公著沉吟少許,道:“這確實難以判斷,因為不管是算六月初三,還是六月十五,利息是不變的,你也無法判斷是算在哪日?”
張斐立刻道:“我當然能。”
“是嗎?”呂公著問道:“那你是如何判斷得?”
張斐笑道:“契約就是這麼寫得呀!由於陳裕騰之後追究其中利息,這就足以推斷第二份抵償契約並沒有立刻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二者不是一種取代關係,而是一種並存關係,或者說是補充關係。
雖說不足一月,按一月算,但是我們一定要明白一點,利息是每天都在產生的,而不是說每月的第一天就產生整月的利息。關於這一點,我是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很多舉債契約,是債權一方選擇提前終止,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就是算在當日,而不是不足一月,按一月算,由此可見,利息是每天都在產生。”
呂公著聽得是稍稍點頭。
這個不難理解,不足一月按一月算,只是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利息的產生是以天數來論的。
張斐又接著說道:“既然利息是以每天而論,同時第二份抵償契約,並沒有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以及之後陳裕騰又是追究整年的利息,而利息又是產生於本金,那麼還款日期當然是應該算在六月十五。”
不足一月,按一月來算,是以終止契約為前提的,沒有終止,又沒有特別說明,而利息又是算足額,那自然就按契約上的日期來算。
呂公著稍稍點頭道:“確實是應該算在六月十五。”
由於第二份契約本就是一個坑,陳裕騰方面也就沒有提及利息方面的事宜,更加不可能說直接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
既然沒有說明,那自然就得按第一份契約的時效來算。
張斐繼續說道:“既然本金就是聘禮,那麼納徵之期,就應該是在當年的六月十五生效,而李四卻在六月初三,便將妻子賣於陳裕騰,這絕對是屬於戲賣之罪。”
門口圍觀之人,皆是一臉懵逼。
也包括許芷倩在內,事到如今,他們算是聽得非常明白,但他們卻更糊塗了,這麼打下去,李四的戲賣之罪,可真就坐實了呀。
戲賣之罪,非常清楚的寫明,賣妻必須是在雙方自願,且手續完備的情況下進行,否則一律視為戲賣。
顯然,李四是在沒有走完整個程式,就將妻子賣給陳裕騰。
呂公著又認真查閱了一番資料,若有所思道:“關於這兩份契約,本官得重新審......。”
張斐直接打斷呂公著的話,“方才知府可是再三確認,這兩份契約是沒有任何問題,如今知府又認為這契約有問題嗎?”
“本官.....。”
呂公著突然恍然大悟,方才辯論就是一個圈套,誘使他確定這份契約無誤,但同時他又感到非常疑惑,你是李四請來的,你怎麼還告李四坐牢,這葫蘆裡面賣著什麼藥。
但呂公著也是身經百戰,他知道肯定還有下文,突然看向李四,道:“李四,你可認罪?”
李四忙道:“小民認罪。”
呂公著立刻道:“來人啊!先將李四收押。”
立刻上來兩個衙差,將李四押了下去。
門口頓時又響起議論之聲。
不少書生紛紛指責張斐。
珥筆之人名聲本就不是很好,這一看,就知道張斐絕對被陳裕騰收買了,又是這種戲碼。
可真是令人寒心啊!
對於李四的同情心一時間氾濫起來。
許多人大聲嚷嚷起來,為李四打抱不平。
冤案啊!
但是呂公著知道事情沒有這麼簡單,他方才那麼一問,其實是在試探李四,見李四如此爽快地認罪,肯定是他們早就串通好的。
於是他果斷喝止門口喧譁。
果不其然,待人聲盡散,張斐立刻又掏出兩份狀紙來,道:“小民代李四控訴其妻曾氏犯下擅去之罪,以及祥符縣陳裕騰奪妻之罪。”
許芷倩眼中一亮,激動道:“真是好一招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門口又是響起一陣譁然。
比起契約的時效性,他們更懂得什麼戲賣,什麼是擅去,什麼奪妻。
奪妻最好理解,就是搶奪別人的妻子。
至於擅去,就是妻子拋棄原配丈夫,跟了別得男人。
顯然這三者是矛盾的呀。
三罪最多隻能存其二,不可能三罪共存。
要麼就是妻子與老王勾結,要麼就是丈夫與老王勾結,不可能三個人同時有罪。
這簡直自相矛盾啊!
呂公著還未看狀紙,就道:“既然李四犯下戲賣之罪,其妻子是擅去之罪又從何談起?”
既然是李四戲賣妻子,妻子就應該是受害者,怎麼成了被告人啊!
張斐道:“曾氏在未完成納徵之禮,就自願委身於他人,這分明就是擅去之罪啊。同理而言,陳裕騰當然也犯下奪妻之罪。”
審案無數的呂公著,這回也被張斐弄得頭昏腦漲。
如果就常理而言,戲賣與擅去是不可能同時存在的,但律法並沒有規定這一點,律法只是解釋何謂戲賣,何謂擅去。
那麼如果分開來看的話,曾氏的確犯了擅去之罪,因為她是在沒有完成納徵的情況下,就主動離開自己的丈夫,跑去跟別人結婚。
因為李四當時並沒有趕著她走,反而是眼巴巴,淚汪汪,滿是不捨。
陳裕騰亦是如此,他是在沒有完成納徵的情況下,就將人家妻子給娶走了,這當然是屬於奪妻,雖然中間沒有人反抗,但不代表這就合法。
想了半天,呂公著可算是理清楚了,歸根結底,就在那份契約的生效日期上,他們都以為自己完成了合法手續,可因為陳裕騰之後追究利息,而導致這一切都變得不合法,因為這個交易日期是定在六月十五,行為卻提前發生在六月初三,又怎麼可能合法,三人誰又能倖免。
此時此刻,不管是呂公著,還是許芷倩,都明白為什麼之前張斐先讓李四去祥符縣告官,以及方才要控訴那份契約不合法,其目的就是要官府給出證明,表示這契約非常合法。
只要這契約合法,那麼整個交易就不合法。
當然,如果三人都預設,那其實也算合法,官府也不會追究,關鍵現在是李四他不認,他認為自己違法,他若違法,其餘二人自然也就違法。
但是真要這麼判,好像又有些不合情理,就差這麼十二天,然後就判三人重罪,人家李四、曾氏都還是受害者,這好像也不妥啊!
如果坐實罪名,除了坐牢,還得接受杖刑。
處罰是很嚴厲得。
畢竟這關乎禮法。
呂公著非常慎重道:“由於此案還涉及到陳裕騰與曾氏,本官還得調查清楚,再做判決。退堂!”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