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激烈辯訴,無罪?想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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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開始。
各方入座。
被告人席位上,錢偉安靜的注視著控告方席位上的蘇白。
說實話!
他真的想不通.….
以前他也是這麼判決的,都沒有什麼問題,現在這麼判,就不行了?!
雖然現在被提起公訴,但是錢偉依舊相信,自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的。
並且自己的辯護律師,可不是普通的辯護律師。
對於劉軍的硬實力,錢偉還是很相信的。
只是他所瞭解的,就有很多什麼審判員,審判助理出了事。
第一時間都會想到找劉軍委託代理官司,大部分就算是不能判定無罪。
也至少能夠減個一兩年的刑期,甚至輕罪,判個緩刑也是可能的。
在此前錢偉已經和劉軍聊過了。
劉軍認為,這場訴訟做無罪辯護,沒有任何的問題。
但同時。
私下的律師費也非常的高昂。
不過這一切都是值得的.…
錢偉在心裡面默唸著。
蘇白留意到了錢偉的目光。
自然知道對方心裡在想什麼,錢偉這是在想今天的庭審,肯定不會被判定有罪?
實際上。
在立案和提起公訴時,檢察和法院就傾向於錢偉裁定失職,枉法裁判,要不然的話,也不會提起公訴了。
不過.…
審查部門說的突破性證據.….才是最關鍵的。
錢偉想要以法庭答辯在庭審上取得勝利,從而達到無罪的目的。
今天他坐在庭審場上,錢偉吃大鍋飯肯定是跑不了的了。
只是具體吃幾年的問題。
至於無罪?想都不要想。
.
….….
書記員宣讀完法庭紀律後,審判長入庭。
三位合議庭成員走入庭審現場。
咚咚!
“請坐下!”
“現在開庭!”
審判長任遠東敲響法槌,環視了一圈庭審現場的具體情況,緩緩開口。
唰唰唰。
全體成員坐下。
審判長任遠東繼續開口:
“本案由高院指定移交本院審理,本院對於該案件具有管轄權。”
“下面開始核實出庭人員身份。”
出庭人員身份的核實很簡單,也很快。
公訴人方面除了一個關同之外,還有另外一名搭配的公訴人名叫林峰。
劉軍的助理名叫張風。
在對庭審人員的資訊核實完畢後。
審判長任遠東掃過訴訟材料開口:
“本案由常市中級法院審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任遠東,審判員尹文慧,審判員唐林。”
“本案案由:”
“被告當事人錢偉,作為審判長,沒有行使法律的正確權利,在判決中嚴重違背了事實,法律的行為,對當事人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以此被提起公訴。”
“檢方,案由是否屬實?”
“審判長,屬實。”
宣讀完案由。
咚咚咚!
任遠東敲響法槌:
“案由屬實,下面請檢方針對錢偉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陳述訴訟申請或法律依據。”
“好的審判長。”
檢方負責人關同認真點了點頭開口。
從林峰手裡面接過幾張材料,放在桌面上,進行陳述。
“檢方透過對於張大虎案的舉報和調查發現.….
錢偉作為當時的審判長,對於這個案子的判決,嚴重的脫離了實際,造成了嚴重的事實後果。”
“違法了法律的基本定義。”
“沒有依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進行判定,脫離了法律的規定內容。”
“法律適用錯誤,針對判定有著強烈的個人主觀,不依照法律事實,不依照證據,對於司法的公信來講,造成了嚴重的危害性。”
“所以,檢方對於錢偉提起公訴,認定其違反了刑事規定中瀆職罪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據第三百九十九條中的規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依據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方認為,按照錢偉的枉法判決,屬於情節嚴重,建議量刑,三年有期徒刑。”
關同將訴訟材料翻了一頁,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審判長,檢方陳述完畢。”
咚咚!
法槌敲響。
任遠東在聽取完檢方的意見後,將目光放在了被告方席位上。
檢方作為公訴人,對於被告的犯罪人員,是有著建議量刑的權利的。
但是採不採納,是合議庭和審判長的意向,檢方的控告只是一個依據而已。
任遠東開口:“檢方陳述完畢。”
“現在請被告方陳述訴訟申請和依據的法律事實。”
“好的審判長。”
劉軍淡淡的點了點頭。
作為一個對於職務犯罪瀆職罪精通的訴訟律師。
見過不少公訴方的訴訟申請,在總體上都相差不大。
對於這場訴訟申請和錢偉的無罪辯護,他有著十足的信心。
基本上不會出現什麼太大的問題,也不可能出現什麼太大的問題。
面對審判長任遠東的提問。
劉軍緩緩開口:“審判長,我方並不認同檢方的陳述,我認為我方當事人錢偉無罪。”
“我方的訴訟申請和事實依據如下。”
“一:根據對於枉法裁判罪的定義來說:”
“(1)表現是:民事中違背事實,法律的行為。”
“(2)客體是:影響審判部門的的正常審判活動。”
“在06年,最高檢察部門釋出施行的關於枉法裁判進行立案的明確標準是:”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後者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十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3)是針對企業和組織的,造成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間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證據,製造冤假錯案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卻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式,使用錯誤法律條例而進行枉法裁判的。”
“關於主體要件,這個沒有什麼還需要陳述的,本案構成了主體要件的標準。”
“但是關於本罪的主觀要件,判定錢偉枉法裁判是,錢偉必須出於故意進行判決,才能定為枉法裁判。
即明知了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於枉法裁判的,但依然為之,如果是屬於過失的,則不能構成此罪,而定為瀆職罪中的翫忽職守罪。”
“依照檢方提交的證據和對我方當事人的控告。”
“所依照的有兩點,分別是(2)(6)造成個人十萬財產的經濟損失,和適用錯誤法律條例。”
“但是.….”
“首先有一點,那就是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錢偉的判定沒有得到任何有明確得證據能夠證明他判決錯誤了。
請問檢方,以(2)(6)兩點來對我方當事人錢偉進行判定其枉法裁判,是不是不太合理?”
“按照檢方所陳述的。”
“沒有充足的證據而進行判決,是違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那麼檢方對我方的控告,是否也屬於侵害了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利,違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呢?”
“根據高度蓋然性,雙方都沒有充足的證據的話,審判長是可以依據事實條件的客觀性去進行判定的。”
“我方可能對於事實的客觀性有一定的錯誤認知,但是所依照的法律條例是沒有任何的問題的,所以並不構成枉法裁定的主觀要件。”
“審判長,以上是我方的訴訟陳述答辯,我方申請判決錢偉無罪。”
劉軍一字一句清晰的將訴訟申請陳述完畢。
面對劉軍的訴訟申請,關同微微皺眉,不過也沒有太在意,對方的辯訴雖然有理有據,但是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的。
審判臺,審判長席位上。
咚咚!
敲響法槌。
“控告方有沒有需要補充的.….?”
任遠東看向蘇白的位置開口詢問。
“有的審判長。”
蘇白點頭。
劉軍的陳述很完善,可以說是將枉法裁判的全部條件都給說出來了。
並且對於檢方所控告的內容進行了一一的反駁。
不清楚事實,就認定對錢偉提起公訴屬於沒有充足的證據,屬於侵害了錢偉的法律權利?
說的貌似很有道理。
但實際上全是放屁!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對方這是在混淆概念。
首先,檢方提交的內容實際上是在說錢偉沒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去進行判定。
並且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去進行判決,並處罰了張大虎40萬元的罰款。
劉軍沒有提及一個對於錢偉不利的證據傾向。
完全是從其他方面進行答辯。
其實,在這場庭審中,還有更為關鍵的其他幾點證據,只是檢方並沒有在訴訟申請將其表述出來。
那就是.…在張大虎這個一審的案件當中,合議庭成員的判決意向當中,這件事情是由錢偉進行主導的。
並且另外兩名合議庭成員提出來了,誰主張誰舉證,還有證據不足的這個觀點,但是卻被錢偉給否定了。
為什麼否定?
當然,還有一個最重要的證據。
根據監察部門的調查發現,錢偉和陳美霞的三兒子,在庭審前夕,有過通話記錄,並且在庭審後也有過通話記錄。
這才是檢方之所以提起公訴的主要原因之一!
這一點,檢方在訴訟申請中沒有提出來,是因為在第一次的訴訟申請中,沒有必要提出來這一點。
而劉軍不提出來這一點是刻意的不提這一點。
因為他知道這一點是對當事人錢偉很不利的。
同時。
這一點是判定主觀性的重要條件。
.
….
理清思路後,蘇白開始進行了陳述:
“審判長針對於被告方提出來的訴訟申請,我方申請駁回。”
“首先,被告方委託律師提出來的關於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義和構成條件,以及主觀和客觀的情況都說明的很仔細了,我就不在這裡繼續陳述了。”
“根據(2)(6)”
“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觀點來說的話,錢偉的確不屬於枉法裁判罪,但是被告方有一個非常混淆視聽的點。”
“被告方委託代理人以張大虎這個案子並不能夠證實,張大虎是見義勇為,為證據不足的補充。”
“自此來維護錢偉的判決正確性。”
“可是,被告方委託代理人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點,那就是錢偉也不能夠以證據充足為由判定陳美霞勝訴。”
“既然沒有充足的事實和證據,那麼錢偉為什麼要判定陳美霞勝訴?他所依據的是什麼?”
“在庭審上,張大虎一方特別強調,誰主張誰舉證,另外兩名審判員也提出來過,誰主張誰舉證和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張大虎撞人。
為什麼錢偉沒有采納,依舊判定張大虎需要賠償民事責任?”
“錢偉沒有采納的原因是什麼?他為什麼不採納這個觀點,而採用的是高度蓋然性這個民事的證明規則?”
“高度蓋然性這個民事的證明規則是指法院基於對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的審查判斷之結果,並結合其他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應當依法對該事實予以認定。”
“在張大虎的這個民事訴訟中,雙方都沒有充足的證明能夠提供證據,按照錢偉的觀點是採用證據相對充足的一方。
可是高度概然性中也明確的表明了是對事實的證據加以判斷,並結合其他相關事實,認為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在證據得不到確定和確實,只是以有口供的情況下,用高度蓋然性結合其他相關事實,用生活經驗和社會理性的角度去判定一個案件,這合理嗎?”
“張大虎這個案子中,原告陳美霞具有口供,被告張大虎同樣具有口供,在法定的認定下,口供之間結合實際情況。”
“陳美霞一開始的表述是,張大虎從後面撞了她,她看到張大虎的臉了。”
“可是張大虎從後面撞的陳美霞,陳美霞作為一個70多歲的老人,能夠快速的反應過來,看到張大虎的臉?”
“根據生活經驗和社會理性去分析,在場的諸位能夠覺得陳美霞一個70多歲的老人從前面被撞倒了以後,看到了張大虎的臉嗎?”
“一名老人,行動不便,被一個年輕力壯的男人撞倒了,甚至於導致了昏迷,能看清對方的臉?”
“並不能.….”
“所以錢偉依據生活經驗去判定的,這是什麼?”
“這是站在個人主觀的角度情況下,利用法律中高度蓋然性的特性原則,去故意判定和製造冤假錯案。”
“這種行為,完全將法律作為自己促使利益的手段,完全是把法律的解釋權放在了自己的手裡,完全踐踏了法律的尊嚴!”
“錢偉作為當事人最清楚,他心裡面的判定條件是什麼,他難道不愧對於法律嗎?”
“他為什麼利用高度蓋然性來判定這個案件,不是利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判定這個案件?”
“基於以上種種因素,我方認為,應當駁回被告方委託律師的無罪辯護申請觀點。”
“審判長,我方陳述完畢。”
在蘇白陳述完,被告委託席位上,劉軍微微皺了皺眉。
庭審現場的其他人員,也陷入了沉默當中。
尤其是錢偉。
對於蘇白說的,錢偉作為當事人最明白這是什麼意思。
高度蓋然性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證明規則。
在證據不充足的情況下的確好用.…
蘇白這一番話,算是揭開了他判決民事訴訟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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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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